亦作“ 論駮 ”。
(1).辯論駁正。
《三國志·魏志·王肅傳》:“其所論駮朝廷典制、郊祀、宗廟、喪紀、輕重,凡百餘篇。” 唐
陸贄 :“今百度伊始,六府載張,論駮是非,不可以不審;宣揚憲令,不可以不明。”
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高宗紹興三年》:“國家倣 唐 舊制,分建三省,凡政令之失中,賞刑之非當,其在中書,則舍人得以封還,其在門下,則給事得以論駁。” 梁啟超
《生計學學說沿革小史》第九章:“而近世諸國之學者所引申所論駁,亦皆以此為論理之中心?!?br />(2).評論辯駁的奏章。
《新唐書·齊澣傳》:“論駁及誥詔皆援準古誼,朝廷大政必咨之,時號‘解事舍人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