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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語辭典》:修憲(修憲)  拼音:xiū xiàn
在不變動憲法之基本原理前提下,對憲法作修訂若修憲幅度超過憲法全文三分之一,則須重新制憲。
《國語辭典》:釋憲(釋憲)  拼音:shì xiàn
透過詮釋而賦予憲法新的意義。隨著社會快速的變遷及因應世局的變化,憲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其必要。在我國現(xiàn)制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來行使釋憲的職權。如:「藉由大法官會議來詮釋憲法的文字,使其具涵因應環(huán)境需求的新義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六法全書(六法全書)  拼音:liù fǎ quán shū
書名。以憲法、民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行政法為主要綱領蒐集我國現(xiàn)行法規(guī)數(shù)百種的法律用書。
《國語辭典》:聯(lián)邦憲法(聯(lián)邦憲法)  拼音:lián bāng xiàn fǎ
由多數(shù)的邦國形成的聯(lián)邦國家所共同擁立的憲法。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。
《國語辭典》:臨時條款(臨時條款)  拼音:lín shí tiáo kuǎn
在國家遭受重大變故的非常時期,認為憲法的規(guī)定不足以應付當前情勢所需,于是另制定臨時性、過度性質的條款,以應當時的需要。由于它是屬于特別法,若與憲法相牴觸時,不受憲法的限制。但重大變故終止后,隨時可廢除此臨時性的條款,如此既免于修憲的繁重程序,又可應付當時國家情勢所需。其制訂、廢止歸國民大會職掌。
《國語辭典》:三權憲法(三權憲法)  拼音:sān quán xiàn fǎ
采取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的憲法。如《法國第一共和憲法》及《美國聯(lián)邦憲法》,即其著例。
《國語辭典》:柔性憲法(柔性憲法)  拼音:róu xìng xiàn fǎ
凡憲法的修改程序與普通立法程序相同者,稱為「柔性憲法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剛性憲法(剛性憲法)  拼音:gāng xìng xiàn fǎ
凡憲法的修改程序與普通立法程序不同,如經(jīng)由不同機關或不同手續(xù)修定者,稱為「剛性憲法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黃金條款(黃金條款)  拼音:huáng jīn tiáo kuǎn
憲法條文中,某些重要性如黃金般,不可輕易更動的條款。如我國憲法第一條規(guī)定,我國國體為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民主共合國,即為不得更動的黃金條款。
《國語辭典》:勞工基本權(勞工基本權)  拼音:láo gōng jī běn quán
為保障勞動者的生存,而由憲法所制定的勞工基本權利。其具體內(nèi)容因國而異,通常包括工作權、團結權、團體交涉權、爭議權等。
《國語辭典》:不逮捕特權(不逮捕特權)  拼音:bù dài bǔ tè quán
憲法上規(guī)定在會期中,除現(xiàn)行犯外,警方不得逮捕或拘禁國民大會代表、立法委員、監(jiān)察委員。目的在避免因被補人員不能行使職權,而影響開會或決議人數(shù)。
《國語辭典》:威瑪憲法(威瑪憲法)  拼音:wēi mǎ xiàn fǎ
西元一九一九年,德國在威瑪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國憲法,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有詳細的規(guī)劃。
《國語辭典》:有限政府  拼音:yǒu xiàn zhèng fǔ
指在權力、職能和規(guī)模上,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明文規(guī)定,并受社會監(jiān)督與約束的政府,為民主政治的顯著特色之一。
《國語辭典》:制憲權(制憲權)  拼音:zhì xiàn quán
制定憲法和修正憲法的權力,通稱為「制憲權」。
《國語辭典》:成文憲法(成文憲法)  拼音:chéng wén xiàn fǎ
憲法中以一種或數(shù)種文書構成的獨立法典,稱為「成文憲法」。